關于《連州市瓶裝燃氣配送服務車輛管理暫行辦法》的后評估報告
為進一步加強配送車輛以及配送服務的統一安全管理,保障瓶裝燃氣的正常供應,提高瓶裝燃氣配送的行業形象和安全管理水平,促進燃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方便全市人民享受更快捷、更安全的送氣服務。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20年10月21日出臺了《連州市瓶裝燃氣配送服務車輛管理暫行辦法》。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政府令277號)、《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2008年12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根據2017年7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修改)的規定,對《連州市瓶裝燃氣配送服務車輛管理暫行辦法》對實施情況進行了后評估。現將評估的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連州市瓶裝燃氣配送服務車輛管理暫行辦法》于2023年12月31日實施已滿3年,應當評估實施效果。由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連州市瓶裝燃氣配送服務車輛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實施后評估。
實施績效、制度設計等評估內容分析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績效評估方面
1.實施的基本情況:本辦法歷經三年的實施,其規定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
2.實施的社會效益:本辦法實施基本實現預期目的,統一規范配送車輛顏色、編碼等信息管理,服務便民為原則,使用戶便于辯識配送人員的合規性。
3.規定的執法體制、機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按統籌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的要求,防范燃氣安全風險隱患,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動。本辦法執法體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二)合法性方面
文件的制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為依據,并嚴格按照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的通知(清府〔2018〕12號)、《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辦法》(連府〔2018〕24號)有關程序規定走工作流程,故合法性評估結論無異議。
(三)合理性方面
本辦法實施中體現公平、公正;結合行業領域管理本辦法的各項管理措施是必要、適當的,也是要求配送人員在燃氣配送過程中最基本的安全要求,對行政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
(四)協調性方面
本辦法的制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為依據,與同位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沖突,規定的制度是互相銜接,完備建立的配套制度。
(五)可操作性方面
本辦法規定的制度有針對性地解決行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規定的措施高效、便民;規定的程序正當、簡便,可操作性強便于管理。
(六)行文規范方面
本辦法的行文規范,邏輯結構嚴密,表述準確,能在實施過程中得到正確、有效實施。
評估結論及建議
綜合上述,該辦法經過綜合評估論證,其施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均無異議,實施效果顯著,實現了預期目的。根據實施后的情況,建議繼續實施。
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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